生产安全
security
近期收到不少网友咨询有关《安全生产法》条款细节问题,现通过本号回答一些比较集中的点:
问题一:《安全生产法》里所讲的“安全设备”具体是指哪些设备?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如光栅、双手开关、安全阀等属于安全设备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的解释: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
我想这个问题已经解释清楚了!
问题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时,发现很多监理单位既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建筑“三类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是否该叫停??还有人问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安全生产法?
以上两个问题属于一个类别。而且关注度比较高。
实践中不少建设单位在实施本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时,或在招标环节、或在工程开工前需要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资格以及特种设备的备案和审验情况,这是正常的,尤其是对施工单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三类人员”资格、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设备的报验等资料是正常的,但是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是否同样提供以上资料呢?
首先要知道工程监理单位不是施工单位,所以没有施工资质,也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也不需要建筑三类人员证书。那么工程监理单位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按行业来分,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咨询性质的企业。那么问题来了,咨询类企业又属于哪个行业?
《安全生产法》里有个名词需要大家认真理解,那就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范畴。但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这个名词并没有解释。
细心人会查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公布,原安全监管总局第77号令修正)。这里面的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作为理解和把握生产经营单位这一概念的正确答案。
于是对于工程监理单位仅存在监理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和应持有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监理人员可以持有一般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